1、這是我國的第一部規范慈善活動的國家大法搜索
我國經常參加慈善活動的志愿者,有6500多萬人;社會捐贈總額已從10年前的100億元左右,變成了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隨著慈善事業體量的增大,慈善領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范?! ?br />
制定慈善法,體現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動中的一個大類“扶貧濟困”,直接關乎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梢哉f,這是我國扶貧、脫貧工作在法治層面上邁出的又一大步。
2、拓展慈善格局
慈善法對“慈善活動”進行了更為廣義的界定,將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及保護環境的公益活動都囊括在內??梢哉f,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為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3、松綁公募網募
針對社會普遍關心的公開募捐與互聯網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綁。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這一適當擴大公開募捐主體范圍的舉措,意味著少數慈善組織掌握公募權的局面將被打破。更多慈善組織將可以通過努力爭取公募資質,平等地參與競爭。捐贈者也將有更多元的選擇,從而促使“良幣驅逐劣幣”效應顯現。
4、追責騙捐詐捐
近年來,不時被曝出的騙捐、詐捐事件,屢屢消費著社會大眾的善意和信任。因為沒有相關法規追責,許多騙捐者、詐捐者都能全身而退,這類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具體情形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
5、框定原則義務
除了追究受益人與捐贈人騙捐、詐捐等不正當的行為,慈善法草案更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框定了財產管理、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原則、義務。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開也是慈善組織必須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民政部門也要配合信息公開。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6、保障合法權益
對于投身慈善的志愿者,慈善法草案充分地關注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五條規定:“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第六十六條規定:“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八條還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實施稅收優惠
作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激勵手段,稅收優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矚目。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八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八十四條還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而對于外界關注的“稅收優惠細化”問題,就有全國人大相關負責人及業內專家表示:稅收優惠的條件、稅種、稅率等具體規定,宜由專門稅收法律跟進。
8、激活慈善信托
最后的但又不容忽視的亮點,是慈善法草案專設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
簡單來講,慈善信托可理解為一種“將慈善財產委托給專業機構管理支配、保值增值,從而使更多資金注入慈善事業”的公益模式。
根據信托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說,無論本金還是收益,都不應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親屬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為整個慈善事業服務,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說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為了慈善事業的人士。通過信托,可以讓慈善人士更為省心、有效地運用資產、投身慈善。這對于激活愛心人士的熱情、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來說,無疑是有益的嘗試。
慈善法草案中獲得廣泛關注的內容之一是關于個人是否能夠募捐,個人能否求助,社區內部或單位內部能否互濟的問題。
根據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也就是說,慈善募捐的主體是慈善組織,同時,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慈善的宗旨是“有利于不特定的大多數人”,而不是特意針對某一個人進行募捐。
對此,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草案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同時,對有關組織和個人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草案并不支持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個人開展公開募捐。
近年來,網絡上經常出現個人募捐信息,包括個人為身邊朋友或陌生人發布募捐信息,個人轉發他人募捐信息等,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上,這種情況并不罕見。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這部法律立法原意是個人不能公開募捐。”闞珂進一步解釋,個人募捐目前沒有規范的管理、監督體制,近來,因為個人募捐而導致的糾紛并不少見。
慈善法草案中獲關注的第二種情況是個人求助。個人求助指個人因為自身或親屬遇到困難而向外界求助以募集資產。闞珂表示,此類情況很難進行規范化制約,“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濫用善款等行為,只能對受捐人進行道德上的譴責,無法通過法律對其加以制約,也無法很好地維護捐贈人的權益。”因此,慈善法對于個人求助的態度是“不禁止,不調整”。
第三種情況是在社區內部或單位組織內部開展互捐,闞珂表示:“這種情況是互濟互助活動,通俗來講就是‘抱團取暖’。”闞珂介紹,這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慈善活動,目前慈善法對于這類情況并沒有明令禁止。
總體而言,慈善法的宗旨是引導公眾的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因為慈善組織可以納入一個規范化的監督、管理范疇,使得公眾的慈善活動有法可依。
此外,根據慈善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
看點
慈善財產
慈善組織投資所得應全用于慈善
慈善財產的使用直接關系到慈善活動能否實現其慈善目的,慈善法草案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同時,慈善法草案還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外,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另外,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慈善組織管理成本,草案中都有非常具體的規定。草案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其他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上述原則制定。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圍將擴大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所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草案慈善信托一章首先明確了慈善信托的備案制度,草案規定,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同時,草案確定了受托人的范圍,草案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
此外,草案明確了受托人和監察人的義務。根據草案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應當按照信托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托人和收益人的權益。
信息公開
慈善組織應公開善款使用情況
草案強化了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草案要求,慈善信息公開應該真實、完整、及時。同時,草案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針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況,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對象、內容和程序。
文/本報記者 高語陽 圖示制作/潘璠
8個問答幫你快速了解慈善法草案
問題一:慈善法草案所稱的慈善活動包括哪些?
答:慈善法草案第三條規定,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科、教、文、衛、體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
問題二:慈善組織設立后就可以募捐嗎?
答:不可以。草案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眾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問題三:慈善組織多年未開展慈善活動,可以嗎?
答:不允許。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因下列情形應當終止: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連續兩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問題四: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你能分清嗎?
答:前者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包括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予財產的活動。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問題五:哪些慈善組織有資格公開募捐?
答:草案規定,依法登記或認定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眾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問題六:慈善組織可以網上公開募捐嗎?
答:可以。第二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問題七:公務員遭遇“被捐款”怎么辦?
答: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就將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問題八: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包括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不捐怎么辦?
答: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有兩種情形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中就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對于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文/本報記者 趙萌
揭秘
慈善法草案如何上會審議?
作為一部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的國家大法,慈善法草案將在本次全國人代會上進行審議。
慈善法草案上會要經過哪些流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向記者介紹,按照法律規定,草案在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之前,要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目前,慈善法草案已經兩次經過常委會審議,分別在2015年10月和2015年12月。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慈善法草案之后,常委會向全國人大提交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議案,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就慈善法草案向全國人大代表做說明。
據悉,人大常委會在大會期間成立大會秘書處議案組,議案組內的工作人員分散在35個代表團中,收集代表意見。代表審議結束之后,工作人員根據代表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并形成一份慈善法草案修改稿,這份修改稿交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
法律委員會做出審議結果報告提交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根據主席團常務主席的意見修改之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提交給大會主席團,大會主席團提出意見修改之后,再印發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再次審議,根據這次審議提出的意見再次對草案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大會,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最后表決。
立法“上會”審議有哪些標準?
去年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今年慈善法草案也要“上會”,有記者表示疑問,哪些法律要“上會”審議,哪些法律由人大常委會審議即可,是否有衡量標準?
對此,闞珂表示,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同時,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闞珂說:“我們通常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常委會制定非基本法,但現在對什么是基本法,什么是非基本法,法律上沒有一個嚴格的界定。”
闞珂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只召開一次,且會期有限,代表大會對要審議的法律有所選擇,例如物權法和合同法,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刑法典是刑法方面的基本法律,這些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果說有的法律比較緊急,還一定要等到每年一次的大會上去制定,這并不利于國家的法制建設”。
代表如何提前了解草案內容?
法律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應該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把草案發給代表,便于代表們提前了解并發表意見。
闞珂介紹,去年12月常委會第二次審議慈善法草案之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今年1月11日,常委會將修改后的草案通過郵寄方式發給所有人大代表,同時,11日下午三點半,中國人大網上公布了這個草案,人大網代表服務專區也有草案的電子版,“代表可以在紙質版草案還沒有收到時,先查看電子版”。
除此之外,常委會召集31個省、市、自治區的省級人大法制委或省級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每省份4人來京,同時邀請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臺聯的代表共33家代表共同召開會議,會議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李適時為大家講解慈善法草案。同時,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于1月14日左右前往珠海,向香港、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介紹慈善法草案。
同時,各省分別組織對慈善法草案的集體閱讀和講解,并收集意見反饋給法工委進行研究,“我們也對社會上的一些熱點問題進行研究和討論,做了很多比較細節但又十分重要的修改。”
文/本報記者 高語陽
聲音
慈善組織公信力將得到提高
近八年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公益事業促進會副會長周森曾多次呼吁為慈善立法。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周森表示,隨著慈善法即將出臺,慈善組織公信力等方面的情況將會得到改善提高。而對于慈善法的具體落實,因涉及多個行政部門,還需有一個適應的過程。
周森曾提出過“每個人的工資必須要拿出一筆錢進行慈善公益”的看法而廣受關注,在他看來,規定公民在慈善事業中的義務,仍將是未來的趨勢。
做慈善時擔心善款使用情況
人大代表周森在8年前就提出慈善立法的建議。這期間,他也見證了中國慈善形勢天翻地覆的變化。
“慈善從環境到理念都需要改變。”在參與慈善事業的過程中,周森也發現在發展中出現了比較多的問題。隨著慈善組織的增加,“各自為政”的情況開始出現,而其中不少民間組織,還面臨著身份“合法化”的問題。另外還有一些企業家動輒幾千萬捐款的背后,是希望得到項目或政策上的照顧。“這就不是發自內心做慈善的表現了。”
同時,周森以自己參與慈善時的經歷舉例,他在將錢捐給相關機構后,也會擔心善款究竟被用在了哪些地方,是不是被實實在在地用完了。“因為管理不透明,慈善環境越來越受到傷害。”
在周森看來,如今慈善法草案中對慈善組織錢款公示方面的相關要求,恰好能起到提高公信力的作用。
所提建議在草案中有體現
周森向北青報記者介紹,自己不僅多次提出關于慈善立法的建議,并且曾經兩次參與全國人大慈善法草案的探討工作。
“這是一個開門立法的過程,即使普通老百姓也能來提建議。”參與其中后周森也感受到了各界對慈善立法的關注,他舉例說,作為一部基本法,慈善法需要在全體大會表決通過,這也是一種重視的體現。
在參與慈善法起草的過程中,除兩次參與法工委組織的討論外,周森也曾多次前往大別山等地的福利院、敬老院調研。讓他高興的是,自己提出過的強化慈善組織內部監督、規范慈善募捐行為以及提高慈善組織稅收優惠力度等建議,在草案當中都有了體現。
另外,周森一直關注專業慈善隊伍的建立,他堅持需要有專業人才加入,才能做好慈善事業中梳理關系、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工作。“即使是做義工,也是需要有相應護理知識的。”
而在此次的慈善法草案中,在第六章“慈善服務”中,對進行培訓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日后完善時要涉及公民義務
此前,周森曾提出過“每個人的工資必須要拿出一筆錢進行慈善公益”的看法,這一言論也曾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爭議。
周森對北青報記者表示,實際上當時人們對他的言論有些誤解,他的本意是工資的一部分進入慈善基金。“當達到這個收入水平時,也就進入這個階段了。本人或者后代有困難時,都可以進行申請。”
雖然本次公布的草案中還沒有涉及到公民在慈善事業中涉及的具體義務,但周森認為,這仍然是將來的趨勢,可能包括從個人理念到舉措上的具體要求。“這是要在后慈善法時代完成的,一定會有相應的完善。”此外,周森還提及有些需要細化的問題。他以網絡募捐舉例,類似的善款由誰來監管,救助后剩余的錢款該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定。文/本報記者 劉汨